合同效力有哪幾種情形
合同效力有哪幾種情形
合同效力有四種情形: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可撤銷。合同有效是指滿足合同有效條件,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情形;合同無效是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不會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的情形;效力待定是指合同的效力還欠缺生效要件的情形;可撤銷合同是指存在法定可撤銷事由,可以被撤銷的情形。
1.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4.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哪幾種情形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處分權人所訂合同,不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由于權利人拒絕承認,合同被宣告無效,財產已交付的,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如交付的是不動產,因不動產所有權變動應實行登記,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
3、無權代理人所訂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認的,對本人不發生代理人行為帶來的后果,但如果該無權代理行為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那么該代理行為仍將產生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并由該無權代理人自己作為當事人承擔其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怎么區別
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合同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可歸結為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效力待定合同以合同無效為原則,義務人進行了追認的作為行為之后合同方為有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以合同有效為原則,當事人積極為申請變更或撤銷行為并經有權機構變更或撤銷則合同無效,消極不作為則合同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義務人的追認行為可以自主完成,從而使合同成為有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當事人只享有申請權,變更撤銷權由有權機構行使,能否被變更或撤銷當事人不享有自主權。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期限為一個月;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申請變更或撤銷期限為一年。
合同公證的效力是哪些
合同公證的效力是:合同公證后,其社會公信力極大增強,及合同的證據效力增強,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我國沒有明確要求合同進行公證,只是規定了合同公證比沒有公證的證明效力更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