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管理作業指導書
1.0目的
為了防止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污染環境及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確保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物業管理公司的各部門、管理處的活動、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管理。
3.0定義
(無)
4.0職責
4.1各部門、管理處負責識別本部門各種過程和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并編制清單,當有新的活動或外界環境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清單。
4.2各部門對所有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按指定的地點進行分類存放和管理控制。
4.3管理處負責在各區域合理配置分類垃圾桶,并做好相關的標識及維護。
4.4管理處負責(若為外包服務則指導并監控供方)分類收集并處理所有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分類存放場所,依相關法規的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0內容
5.1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管理原則
5.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管理。
5.1.2所有固體及廢棄物的管理必須遵照分類回收、集中保管、統一處理的原則進行。
5.1.3分類回收是指各部門按照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將各部門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分類以后再回收,應在盛裝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容器或場所等外面標明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類別、名稱。
5.1.4集中保管是指公司各部門回收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應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場所。
5.1.5統一處理是指公司依相關的法規要求選擇有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清運和回收處理。
5.2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分類
5.2.1本公司活動、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主要分為四類,即為不可回收廢棄物、可回收廢棄物、大件廢棄物、有毒有害廢棄物。
5.2.2不可回收廢棄物通常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各種有機體,如腐爛垃圾、廚房垃圾、果殼、花草、衣服等。
5.2.3可回收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可以換取一定經濟利益的、經處理后可重復利用的廢棄物,如紙張、金屬容器、玻璃瓶、塑料、包裝材料等。
5.2.4大件廢棄物是指公司及業戶所淘汰的大件辦公家具等。
5.2.5有毒有害廢棄物是指公司員工以及所管物業的業戶日常生活、辦公而產生的對環境有害的廢棄物,如廢塑料、廢橡膠、廢干電池、廢蓄電池、廢日光燈管、廢機油、廢潤滑油、廢有機溶劑、廢油漆、廢乳膠漆、廢防水涂料、廢硒鼓、廢墨盒等。
5.3固體及危險廢棄物的回收處理
5.3.1管理處負責對各區域分類垃圾桶內的垃圾進行回收并分類暫存于公司指定的垃圾集中存放處。
5.3.2本公司所有固體及危險廢棄物交由國家認可的、有資格的廢物處理公司處理,管理處負責將本公司及本單位的環境等要求事項通知廢物處理公司。
5.3.3對可回收廢棄物進行集中回收,定期聯絡有關廢棄物處理公司處理,以換取一定的經濟收益。
6.0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供方控制管理作業指導書》
7.0記錄
《固體及危險廢棄物清單》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篇2
1、目的
為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治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和處理活動。
3、職責
3.3.1、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志和數量的統計,以及危險廢物臺帳的確立。
3.3.2、生產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各廠房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不定期檢查。
3.3.3、安全環保部負責外包處理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外包工作。確保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辦理,并按照國家規定有相關資質的運輸方法依法保證運輸。
3.3.4、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外包辦理申請批準。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相關資料也負責當地環保局的申報和相關處理核準。
3.3.5、廠長負責審查安全環保部批準的工作。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生產管理
4.1.1、生產工藝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工序班長和單位工作人員負責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報告。
4.1.3、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消除滴、泄漏現象。
4.1.4、生產區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運輸
4.2.2.1、各車間應立即向安全環保部提出一般固廢和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以達到廠房存放的臨界值。
4.2.2.2、安全環保部和廠長批準后方可運輸。
4.2.2.3、負責人、專車運輸,現場負責統計一般固廢和運輸危險廢物。
4.2.2.4、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符合國家標準,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3、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處理
4.3.3.1、現場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處理申請,如果安全環保部認為需要外協處理,可以經廠長批準進行下一步處理。
4.3.3.2、廠長導批準后,由安全環保部對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機構進行運輸、處置。
4.3.3.2、現場統計登記。
4.4、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理
4.4.4.1、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到保單地環保局備案,組織培訓。
4.4.4.2、發現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發生、收集、儲存、轉移、和處理異常,及時報告,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廠長啟動應急預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廢和危險廢棄物狀況(生產工藝、處理方法、處理計劃)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辦理,批準后方可辦理。
4.5.5.2、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搬遷首先要經當地環保局批準。
4.5.5.3.禁止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合、混合、混合。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篇3
第一條為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員工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公司范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本辦法管理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四條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全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各處室負責本單位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技術安全科按照國家和本市污染源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
第六條供應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全廠危險廢物的對外處置,生產技術安全科負責監督。供應科審查從事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申請處置我廠危險廢物時應出事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供應科督促對購買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將按照從產生、運輸和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并由供應科存檔,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帳。
第八條禁止任何部門和個人私自將危險廢物賣給無危險廢物處置的單位,生產技術安全科如發現違規行為,將按照廠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直接從管理、生產危險廢物的人員,由本部門及生產技術安全科組織進行專業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條我廠應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預案,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志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運輸危險廢物時,委托、運輸和裝卸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的管理規定執行。
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有防滲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須設置識別危險廢物的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產技術安全科對相關管理單位處罰1000元。
(一)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
(二)轉移危險廢物,不按照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八)擅自關閉、閑置或拆除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場所、設施的。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篇4
一、在醫院感染科指導下,有專人負責醫院醫療廢棄物的管理,各科室醫療廢物有專人處理,污物處理人員(衛生員)應接受一定的.專業知識培訓。不得讓病人或家屬自行處理各種污物。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實施由院感科、總務科、護理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二、醫療廢物應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要嚴格分開,不能混放;醫療廢物用專用包裝袋(黃色、防滲漏)盛裝,扎緊袋口,雙層封閉處理,并粘貼明顯的警示標識。
三、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做好醫療廢物的登記工作,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四、各科室不得直接向垃圾道內傾倒污物,保證污物入袋(治療室、手術室、病房、診療室、換藥室、化驗室、輸血庫、病理科、供應室等),送至指定地點,由環保、城管部門統一收集、集中焚燒。
五、患者的生活垃圾每天由衛生員清理,集中盛放于專用污袋(黑色)送垃圾站集中處理。
六、有機廢棄物收集容器,必須密封有蓋,防滲漏、防蠅、防鼠,便于搬運及消毒。
七、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輸液器、針頭等,各科室使用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劑浸泡60分鐘后,由供應室按數回收、毀形后按要求統一進行無害化處理,絕不可自行處理和隨意扔掉,防止造成社會污染。
八、傳染病人使用的注射器、輸液器、針頭等用2000mg/L含氯消毒劑浸泡60分鐘后,用雙層黃色污袋雙扎口,密閉運送醫院指定地點,由醫院統一收集,送焚燒。
九、一次性使用的帽子、口罩、尿布、檢查墊、尸體單及紗布等,各科室使用后應裝入專用污袋,由衛生員回收后,送醫院指定地點焚燒處理。
十、一次性使用的試管、培養皿、采血針等,各實驗室、生化科、細菌科、輸血科、檢驗科等使用后,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60分鐘后,用雙層專用污袋,送醫院指定地點,統一毀形、焚燒處理。
十一、不可燃廢棄物如玻璃、搪瓷制品經嚴密消毒后,指派專人集中,由醫院統一毀形處理。
十二、患者的排泄物、嘔吐物、膿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較強傳染性的引流物用專門容器,用2000mg/L含氯消毒劑或石灰(干粉)攪拌,浸泡2小時后倒入廁所。
十三、手術切除的人體殘肢或臟器、病理標本、動物實驗標本及其它各種需處理的可燃性醫療污物均應用雙層黃色污袋密閉運送醫院指定地點,焚燒處理。
十四、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規,絕對禁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十五、凡違反規定,造成醫院廢棄物擴散、污染環境或由醫院廢棄物處理不當,造成醫院內交叉感染或流入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或形成不良后果者,追究責任人和所在科室領導的責任。采取一票否決制,直接與科室質控掛鉤。
十六、醫療廢物處置流程:科室收集→保潔員運送→垃圾暫存處專人管理:負責交接、登記、簽收。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篇5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銷售、裝卸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到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安全,按照《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內所有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裝卸環節。
3、職責
3、1銷售部負責在開具提貨單前對提貨單位及車輛的各項資質進行查驗,裝載后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建立查驗、銷售臺帳和客戶檔案(一戶一檔)。
3、2供應部負責在購進危險化學品前對供貨單位、運輸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并向供貨企業索取有關規定必需的說明書、標簽等。
3、3化產車間負責裝載前對車輛的安全狀況進行查驗,對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員進行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應急措施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和現場考試,負責裝卸過程中隨車人員及本單位操作人員按要求操作。裝載后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等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并進行登記,建立相應臺帳。
3、4安全環保部負責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狀況、人員資質及銷售、裝卸環節過程中部門、車間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3、5銷售部、化產車間要嚴格執行《山西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經營環節“十嚴禁”規定》,履行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流程。
4、控制程序
4、1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前的資質查驗
銷售部在開具提貨單據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五項資質和要求:
4、1、1購貨單位的資質
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1、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
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1、3運輸車輛的資質
具備:
(1)機動車輛行駛證
(2)與核準經營范圍相一致的《道路運輸證》
(3)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4)《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駛證標注的載質量一致
(5)運輸車輛罐體檢驗合格有效報告書
(6)《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4、1、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
具備:
(1)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1、5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車輛罐體定期進行檢驗,符合GB21668《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結構要求》、GB13392《道路運輸車輛標志》要求,罐體安裝告示牌和噴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志、標志燈,粘貼噴涂反光帶等。
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提貨單。
4、2裝載前的車輛安全狀況查驗制度
裝載危險化學品前,隨車人員和車間工作人員要認真檢查運輸車輛安全狀況,車間工作人員還應查驗運輸車輛消防、搶修、防護等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如阻火器、滅火器、三角頂燈、矩形標牌、導靜電帶、呼吸閥等),運輸粗苯車輛充裝前必須查驗緊急切斷閥,達不到國家規定條件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4、3裝載過程中的操作制度
裝載過程中,運輸車輛發動機必須熄滅,必須有提貨(或運輸)單位駕駛員、押運員和裝載單位操作人員在場,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操作規程,嚴格控制進場車輛數量,嚴禁超裝、混裝、錯裝,充裝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且承壓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最大充裝量。
4、4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準制度
裝載完畢后,化產車間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銷售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對裝載質量進行檢查、核準,并為運輸車輛依法提供“一書一簽”,對不符合規定的,嚴禁駛離單位。
4、5登記制度
銷售部門、化產車間要以《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詳見附表)為基礎,結合實際對發貨和裝載環節的查驗、核準工作進行認真登記,流通手續,建立工作臺帳,并明確責任,確保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載環節的安全,相關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4、6裝卸作業要求
(1)裝卸作業前,作業人員先用手觸摸靜電接地裝置,消除人體靜電,然后連接好靜電接地,穿戴好勞保用品,使用銅或銅合金工具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2)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應全面了解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靜電接地線良好接觸,充裝、卸料軟管、閥門對接良好,槽車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3)在裝卸過程中操作人員一定要堅守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裝卸物料的過程中嚴禁車輛隨便開動,如需開動爬坡卸料時,必須關閉車槽出口的出口閥,拆除軟管,所采用的爬坡設施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卸車作業時,必須先將車體有效接地,靜止2分鐘后取樣卸料。
(5)夏季充裝粗苯時,應在上午10時前,下午17時后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充裝。
(3)操作人員在裝卸期間不得脫離崗位,當班不能裝卸完畢或有緊急情況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繼續裝卸時,一定要以書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發生物料的.泄漏。
(4)裝卸硫酸、燒堿時,操作時操作人員應戴防護眼睛、佩戴膠皮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5)裝卸洗油、粗苯、焦油時,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的鞋子。
(6)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7)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于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8)公司內各車輛裝卸點所配備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藥品,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確保其有效完好。
(9)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對作業駕駛員、押運員的工作要求
(1)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應符合《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的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崗位培訓,憑專業崗位操作證書上崗作業。
(3)進入裝卸作業區前,必須安裝阻火器,不準隨身攜帶火種,不準穿帶有鐵釘的工作鞋和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裝載作業前,駕駛員、押運員必須進行安全知識現場考試。
(5)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
(6)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禁止在作業現場打手機。
(8)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
(9)在裝卸點作業時不得擅自脫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6、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發貨裝車查驗、核準登記表》
《提貨單位及車輛的資質查驗記錄》
《粗苯銷售記錄》
《煤焦油銷售記錄》
《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知識教育和考試記錄》
《運輸車輛安全狀況、安全防護設施配置檢查核準記錄》
《危化品裝車、卸車記錄》
《銷售裝載環節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篇6
1、目的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準。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準工作的審核。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危險廢物的生產管理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危險廢物的轉運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危險廢物的利用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4、危險廢物的處置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危險廢物的應急處理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并保單地環保局備案,并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準。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止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危險廢物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廢物轉移,是指以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為目的,將危險廢物從移出者的廠區或者場所移出、交付運輸并移入接受者的廠區或場所的過程。
出口危險廢物及其在境內的轉移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移送、保存和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鼓勵采用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必須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和批準轉移決定的要求轉移危險廢物。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對全國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轉移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危險廢物轉移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移出者責任]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包裝責任)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成份、形態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要求,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并進行分類包裝;
(二)(告知責任)向危險廢物運輸者和接受者說明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的要求,應對突發事故的措施,以及應當配備的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三)(標識責任)在所有待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或儲罐的醒目處清晰地粘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危險廢物標識和標簽;
(四)(交付和裝載責任)負責將包裝完好的危險廢物連同轉移聯單交付運輸者,并負責裝載待轉移的危險廢物,避免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裝,避免因裝載活動造成對環境的危害。
第六條[運輸者責任]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資質責任)運輸含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廢物的,應持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車輛運輸許可證和運輸人員上崗資格證;
(二)(核對責任)確認擬轉移的危險廢物具有轉移聯單,并根據轉移聯單的內容,核對待運的危險廢物包裝、標識和標簽與轉移聯單是否相符。
(三)(配備責任)配備沙土、容器、滅火器、通訊工具等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人員急救防護用品。
(四)(安全運輸責任)運輸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防止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
(五)(應急處置和報告責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污染清除措施;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時,應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照應急預案實施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六)(交付責任)將托運的危險廢物全部、完好地運抵指定地點并交付給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條[接受者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核查和接受責任)
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進行核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所載內容相符時,方可接受,并負責卸載及其無害化貯存、利用和處置。
(二)(報告責任)擬接受的危險廢物的類型及形態,數量等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內容有重大差異的,應當向接受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機關報告,通知危險廢物移出者;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退運責任]危險廢物接受者對擬接受的危險廢物與轉移聯單核查后,發現有重大差異的,應當與危險廢物移出者協商解決方案。解決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局或批準轉移的環境保護局裁定。
危險廢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處置該危險廢物的,可以裁定由該危險廢物接受者進行處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運的,由移出者承擔該危險廢物的退運及無害化處置責任。
第九條[拋棄責任]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的,由直接丟棄或遺撒者承擔污染清除責任;丟棄或遺撒者不明或無能力承擔責任的,由危險廢物托運者承擔責任,托運者不明的,由危險廢物移出者承擔責任。
因非法丟棄或遺撒危險廢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指定單位代處置。所發生費用依據前款規定責任主體順序承擔。
第十條在危險廢物移轉過程中,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依照《固體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終止或變更的單位,遺留危險廢物需要轉移的.,由根據《固體法》第三十五條依法承擔廢物處置責任的單位或政府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轉移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危險廢物轉移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或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危險廢物移出者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區、縣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制定轉移許可程序。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申請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廢物轉移方案,包括:
1、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主要組分、物理化學性質、數量、來源;擬轉移的目的、批次及時間;
2、危險廢物接受者的貯存、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方式的說明:包括設施的地點、類型、能力及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的處理方法;
3、危險廢物包裝容器、運輸工具、運輸方式及路線;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運輸過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之間的處置、貯存或利用協議,包括退運事宜的處理方式;
(三)危險廢物移出者與接受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危險廢物接受者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的實施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危險廢物移出者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許可條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危險廢物轉移申請,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準轉移。
(一)危險廢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具有利用處置擬接受危險廢物能力的;
(二)運輸過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可行、合理。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的,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批準移出。
對申請跨設省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并以填埋方式處置的,移出地不具備危險廢物填埋技術能力和設施但已規劃建設的,移入地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條對申請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對申請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商接受地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跨省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并由被通知的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在省、自治區區域內,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轉移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決定,有效期最長為1年,但不得超過接受者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應當依據當地實際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返還移出地和移入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否運行電子轉移聯單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危險廢物轉移方案經批準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重新進行危險廢物轉移申請:
(一)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發生變化的;
(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險廢物的接受者發生變化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的運輸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對危險廢物的處置、利用方式發生變化的。
第四章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發放,并進行編號。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份數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運輸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還給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據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需要返還給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數量。
聯單編號由十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至四位為年份代碼;第五、六位數字為省級行政區劃代碼;第七、八位數字為縣級行政區劃代碼;其余六位數字為流水號。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相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第二十二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
第二十三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移出者欄目,載明危險廢物的種類、名稱、數量、形態、運抵地以及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等情況,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危險廢物運輸者核實驗收簽字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
第二十四條危險廢物運輸者禁止接收無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運輸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危險廢物運輸者將危險廢物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核實簽收并加蓋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檔,其余各聯交付危險廢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條危險廢物接受者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接受者欄目,簽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將聯單返還給運輸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檔,在20個工作日內返還給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條危險廢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聯單后,應當與自留聯單一并存檔。
第二十七條轉移危險廢物采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者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后一運輸者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后一運輸者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核對聯單移出者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者填寫的運輸者欄目事項,經核對無誤后填寫聯單的運輸者欄目并簽字。
前一運輸者應當保留一份后一運輸者簽字的聯單。
第二十八條采用管道方式輸送轉移危險廢物的,可不填寫轉移聯單。移出者和移入者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醫療廢物轉移使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樣式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聯單(包括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一般為三年。
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為廢物處置后五年。
填埋處置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條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從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少于100公斤單位收集危險廢物的,可不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并免于填寫轉移聯單。產生單位和收集單位應當分別記錄危險廢物轉移的日期,種類和數量等信息并存檔。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移出者、運輸者和接受者轉移危險廢物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需批準但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申領、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三)不按批準的決定轉移危險廢物的;
(四)轉移的危險廢物情況發生變化,危險廢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請,仍轉移危險廢物的;
(五)危險廢物接受者在被責令限期整改、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期間,危險廢物移出者仍向該單位轉移危險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
(一)轉移聯單錯報或漏報的;
(二)未按危險廢物轉移批準決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三)遇聯單填報與轉移廢物內容不符的,未按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五)拒絕接受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聯單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行為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中所稱的“重大差異”,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運抵的危險廢物實際數量與轉移聯單所注明數量相差10%以上的;
(二)運抵危險廢物的形態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運抵的危險廢物的性質與轉移聯單所注明的危險廢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篇8
一、危險廢物專用場地管理制度
1、目的: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
2、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出、入庫登記臺賬。
危險廢物管理人員: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二、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管理制度
1、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依據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p>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三、發生危險廢物事故報告制度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