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人
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名稱: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員工)
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現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完成工作任務的標志是。
(二)試用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乙方具體的工作內容及崗位要求詳見相關職務說明。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深圳,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變更乙方工作地點。
(三)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和職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和甲方安排的工作。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業務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執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按甲方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每月薪資待遇詳見《定薪通知單》,具體按甲方相關管理制度約定執行。
(三)甲方每月15日前以貨幣形式發放上月工資。如遇節假日可適當調整。
(四)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1、甲方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將工資支付到乙方提供的帳號上。
2、因乙方提供銀行賬號有誤,致使甲方依法支付的工資乙方無法收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3、公司實行個人薪資保密制度,任何員工薪資不僅屬個人隱私而且也屬于公司的保密資料,禁止員工打聽他人的薪資待遇或泄露自己的薪資待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規定為乙方購買社會保險(屬于乙方承擔的部分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的,按《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甲方依法制定員工薪酬福利管理辦法,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性文件的要求為乙方提供職業危害防治等相關措施、條件。
七、規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將通過甲方oa系統或宣傳欄進行公示或通過文件方式下發乙方所在部門告知乙方。
(二)乙方應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三)乙方應嚴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將甲方界定為商業秘密的客戶資料、信息、擬投資項目等內容泄露給第三方。如乙方違反甲方有關商業秘密管理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合同變更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變更條款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合同文本雙方各執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獲得批準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獲得批準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他約定
1、乙方在試用期內存在以下情形的,屬于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虛假應征資料(如:假學歷、假資歷、假的證件或填寫不真實人事資料等)、在簽訂本合同之前未與其他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與甲方同行業企業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且在競業限制期內的;
(2)隱瞞了重要的且應當告知的個人信息(如:隱瞞病史或受過刑事處罰等)的;
(3)不能按崗位職責或崗位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
(4)患有傳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它嚴重疾病的;
(5)拒絕接受甲方管理人員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的;
(6)無法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正常勞動的;
(7)試用期間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分的;
(8)試用期評估未達標的;
(9)因甲方行業特點決定甲方各項目的工作地點分散,所以若因甲方與合作方的合同終止或解除而導致甲方撤離服務現場的,乙方同意甲方重新分配乙方到甲方其它服務項目所在地工作。如乙方沒有在甲方指定期間前往甲方重新分配的工作地點報到,視為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權依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不承擔任何經濟補償金并有權追究乙方給甲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10)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它情形。
2、乙方在聘用期內具有以下情形的,屬于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
(1)謊報個人身份或檔案資料的;
(2)轉借工作卡給公司外人員使用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3)假報公出辦理與甲方工作無關的事務,或者涂改、偽造病假證明及其它證明,騙取假期的;
(4)正常工作時間內在公司管轄范圍區賭博或利用公司電腦進行股票交易、電腦(網絡)游戲等與工作無關事項的;
(5)侵占公司財產,構成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規定標準的或將公司保密資料(紙質材料原件或復印件,或計算機磁盤數據)帶出公司或以任何一種通訊方式泄露的;
(6)因乙方失職或故意造成公司財產損失達甲方規章制度規定標準的;
(7)酗酒滋事或打架斗毆(不分主從)或唆使毆打他人,聚眾鬧事,組織、煽動怠工、罷工,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的;
(8)盜竊公司或同事財物或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財產或接受業務往來單位賄賂的;
(9)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受到拘留、勞動教養等處罰的;
(10)違反國家_政策的;
(11)連續曠工超過3天或一年內曠工累計達到5天或怠工累計達3天嚴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
(12)在職期間記過達2次或警告處分達3次或口頭警告達5次的;
(13)其它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或商譽損失行為的。
十、經濟補償
(一)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因甲乙雙方工作需要,由甲方出資送乙方外出學習、培訓,或甲方同意乙方先行出資參加外部學習、培訓技術,結束后,甲方按實際發生額全額報銷,乙方外出學習、培訓取得的相應資格證書應交甲方存檔備案,雙方應另行簽訂服務期協議明確乙方的服務期限。乙方在服務期限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解除和終止手續
(一)甲乙雙方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的,乙方必須在離職之日前辦理完工作交接等手續。
(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時乙方應當返還所使用或保管的甲方財物,包括但不僅限于:鑰匙、辦公工具、工作證件、授權資料、空白文書、文件檔案、款項等。如有損壞、遺失或侵占等其他損害,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如果乙方拒絕交接工作或交接工作不完整,則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工會尋求解決或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雙方必須履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辭職行為(未依法提前30日或3日(試用期內)書面提出辭職申請而擅自離職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招聘費、其他員工頂崗加班費等),乙方應當承擔上述經濟損失。
(二)甲方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制定員工手冊、人力資源管理相關制度以及保密協議等其它書面約定的規章制度均為本合同附件,在乙方入職培訓時供其學習了解。甲方通過內部電子郵件、公告欄等其它方式公告甲方規章制度,乙方確認已知悉、認可甲方以上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
(三)未存在向第三方所履行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
(四)向甲方提交的任何個人相關資料均應屬實可靠。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未經書面授權代簽無效。
(二)甲方的人力資源管理等規章制度和乙方與甲方簽署的保密制度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申明:上述合同全部內容已經由甲方告知,本人已知悉并自愿接受上述合同全部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或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簽字并按手印)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用人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用人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試用期個月,失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達到標準。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作制。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工資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39;工資為_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于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_元。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
(1)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乙方達到離休、退休、退職條件。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1)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延勞動合同關系的;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法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第三十九條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用人篇4
現在很多的用人單位由于制度的不規范,一旦聘用勞動者直接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系,即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遇到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動者,該通過什么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為您解答。
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一、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簽合勞動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未簽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依然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即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權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雙倍工資的問題,現在很多的勞動者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我們怎么來主張雙倍工資呢?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什么?詳情請咨詢,我們將會根據您的提問,為您解答。
合同用人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乙方(勞動者):性別:出生日期:
戶口所在地: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自年月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為:
三、乙方的工資待遇為:每月元整,計件工資按工時值計算。
四、甲方雙方都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獎懲。
五、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六、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①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③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④甲方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
②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除了屬于第七條第4款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待甲方批準并辦理完移交手續之后,方可離職。乙方擅自離職或者自提出申請日至離職日不滿三十日的,還應當賠償給甲方相當于乙方離職前上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
6.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應即終止執行。
八、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的事項:
九、本勞動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勞動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可訂立補充協議。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用人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種形式確定勞動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試用期的約定,采取下列第_____種形式: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天),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部門、工種或職務)為: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________;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單位工作,應簽訂補充協議。
(四)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包括部門、工種或職務)。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以為周期,總工時________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最長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按下列第(________)種形式執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1、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___元/月(日);試用期滿工資________元/月(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________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________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并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甲方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甲方沒有安排乙方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甲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甲方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并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三)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二)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三)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二)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五、六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項第1目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但甲方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乙方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項第4目、第5目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九)勞動合同期滿,有第九條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項第2目規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經濟補償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乙方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乙方月工資高于甲方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十一)勞動合同期滿而甲方需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重新訂立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十、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試用期滿后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動離職的,以乙方日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1日工資的賠償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一、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他約定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合同為準,雙方專門針對培訓、商業秘密保護、競業限制、購房等個別事項簽訂的協議除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并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四)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與勞動合同相關的協議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業內公開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除非該制度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與本協議相沖突,否則視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抵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涂改或冒簽無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用人篇7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律師提示:“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