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的合同協議
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以便在需要時方便聯系。怎樣寫轉讓的合同協議?這里提供轉讓的合同協議分享,供大家參考。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1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世茂香檳湖小區街(路)號的店鋪(原為:)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租金為交付一次。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三、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所有(見附件)。
四、經雙方共同協商約定,轉讓費共計:(大寫:),其中包括(10個月房租)以及所有設備、耗材、裝飾、裝潢等各項共計:(大寫:)。乙方在年月日前期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等所有事項手續交接完之后再支付余款共計人民幣元(大寫),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七、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轉讓店面時有隱情,(比如事先知道這地方要拆遷或是有其它會給甲方經營造成影響的問題,但在轉讓時未能如實告知乙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還轉讓費。
甲方簽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公證人:
姓名:
身份證號:
現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書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
二、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清楚。
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四、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協議書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甲方向乙方保證其妻子、兒女和其他享有繼承權的人在乙方實際居住和使用該房屋時,不得主張繼承權、共同所有權和其他權利,若在乙方實際占有和居住該房屋時,甲方的親屬主張上述權利的.,上述權利歸乙方所有。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長期享有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書因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辦理的情況下乙方仍然享有該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權。
甲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將甲方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與茂港區坡心鎮人民政府簽訂的住房協議書原件轉交給乙方________,并承認乙方是合法擁有人,將該份住房協議書中住戶方權利完全過渡給乙方。
五、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協議書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等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本協議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書除協議條款和法律規定以外,若變更或解除協議內容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若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八、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3
大家一定見過各種各樣類型的買賣合同,我們寫合同或是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嚴謹,那么標準的合同格式究竟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幾個問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問題概說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約束當事人的強制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產生既定力和約束力,無效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民法通則》規定的有效合同標準。判斷一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應主要依據上述《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條件,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便確認合同有效。房屋買賣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轉房屋所有權于他方,他方受領房屋并支付價金的合同。其中負轉移房屋所有權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房屋出賣人,負給付價金義務的他方當事人稱為房屋買受人。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不僅要遵守《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的規定,還應當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規范和管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此處的“應當”應理解為強制性規范,說明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實踐中房屋買賣糾紛時有發生。房屋買賣糾紛涉及到產權、價款、面積、原承租戶的利益等多種問題,但都離不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那么,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或隨房屋轉移。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2、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3、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4、非法轉讓,合同無效。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①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③權屬有爭議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司法實踐和法學理論上常見的典型爭議有:1、買賣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的合同效力;2、轉讓建筑在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是否允許,違反了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3、房屋買賣合同與產權登記是何關系,未辦理產權轉移過戶登記,是否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4、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筆者將結合審判實例就上述問題進行分析。二、實例研析據以研究的案例一: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日廣公司、福利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基本案情]2002年10月21日,原告給付被告日廣公司購房定金5萬元,10月28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沿街三層商業樓房一棟(原系被告自他人處購得),面積861平方米,1580元/平方米,共計136萬元;原告在簽訂協議當日交定金5萬元,20日內交至100萬元,余款在產權證交接后15日內結清;房產過戶一切稅、費由雙方均擔,被告應在一月內負責辦完手續;交房、交款違約按銀行貸款利率承擔違約責任等。同日,原告與被告福利公司也簽訂了協議書,內容與被告日廣公司的協議書一致。同年11月11日,原告交付被告房款120萬元,被告日廣公司出具了收款憑證。協議書訂立后,被告沒有為原告辦理有關手續。2002年11月9日,原告與案外第三人楊克成簽訂了沿街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約定將原告與被告購房協議書項下的房產出租給楊克成使用。原告收取了楊克成定金6萬元,后該協議因原告與被告發生糾紛未能履行,原告雙倍返還楊克成定金12萬元。經協商未果,原告向R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其中包括定金損失6萬元和預計二個月訴訟期間的租賃費收入損失2萬元)。[裁判要旨]R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和《山東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未登記領取有關證件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涉案房地產雖然地產進行了登記,但是未進行房產登記,因此,雙方間的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根據該協議請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不予支持,但被告應當將收取原告購房款120萬元和定金5萬元予以返還。被告作為經營房地產的企業,應當知道其處分的房地產狀況,應當知道不允許轉讓的房地產不應轉讓而予以轉讓,被告對此負有過錯,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被告在返還原告125萬元的同時,還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原告占用該款項的利息損失。原告因被告的過錯導致不能履行與第三人間租賃協議,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6萬元被告應予賠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在訴訟階段中給其造成的損失2萬元沒有依據,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五)項、第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六)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二、被告于判決生后5日內返還原告已繳納的購房款120萬元和定金5萬元;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被告賠償原告125萬元的利息損失(自2002年10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執行之日);四、被告賠償原告與第三人的租房損失6萬元。(訴訟費負擔略)宣判后,原告李某某不服,上訴于S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調解方式結案。[法律評析]本案系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被告日廣公司雖為房地產開發商,但因涉案房產并非由其自行開發或委托他人開發,而系自他人處購得,故一、二審法院均未將案由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本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所涉法律問題較為典型,其中爭議焦點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否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的規定而屬無效合同,因合同不具法律約束力而得不到實際履行;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是否允許轉讓;該規定是否為強制性規定,違反了是否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下面筆者就此問題略作評析。(一)不動產登記與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6)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在審判實務中,買賣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以及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未先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對有關當事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被輕易否定的現象十分普遍,上引案例所涉房屋買賣正是因為這兩個條件的缺失而被一審法院判定合同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未能得到繼續履行。再如,現實生活中,A將其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轉讓給C,并交付給C。對上述交易活動所涉A與B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多無歧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則有分歧:一種觀點認為,B與A雖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已實際交付房屋,但因未辦理產權過戶,故A仍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定,是無效的。另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合同,該合同是當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礎上簽訂,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后的房屋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合同,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當然,C為了實現房屋產權的有效轉移,尚需辦理產權過戶,但C不能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在實際操作中,A要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給B,B再通過與C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給C,通過該程序,也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另外,補充兩點理由:一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解決房地產業發展中存在的房地產開發和交易行為不規范的問題,它主要調整的不是民事關系。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避免國家收益的流失,減少交易糾紛”,而不是禁止交易或限制合同自由。之所以規定該條第(6)項,是因為“房地產權屬證書是表彰房地產權屬狀態的官方正式有效文件,未依法登記領證說明該房地產來源不清,歸屬不明,如進入市場流通則違背了市場交易的房地產必須權屬明晰的規則,不利于市場秩序的維護,不利于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利于國家對房地產的管理和監督。”所以,從立法意圖上看,該項的規定應當是屬于管理性的,違反這一規定,只產生房屋轉讓不能及時頒證或不能如期過戶的結果,即只會損害房屋買受人的民事利益,并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該項規定是一種典型的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民法中的強行性規范是指不依賴于當事人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范。傳統民法學者通常認為,旨在控制法律行為的強制性規范僅為民事強行法中的一部分,這就是說,僅強行法中的效力性規范才對法律行為有控制意義。二是該條第(6)項只是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而未正面規定轉讓了無產權證的合同無效。尤其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法釋[2003]7號《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法釋[2003]7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體現了鼓勵交易的指導原則,明確地告訴我們: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盡管該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合同也有效。當然,這些規定的適用領域限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出賣人、標的物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買賣合同(法釋[2003]7號第一條),對于前引案例系爭合同等類型的合同,最多是類推適用。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規則,人民法院在裁判具體個案時應考量立法指導思想上的重大轉變,與時俱進,鼓勵誠實信用,維護交易安全,以彰顯司法的公平和正義。關于不動產登記不影響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效力問題,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7日《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解答》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一方拖延不辦,并以未辦理使用權變更登記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當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人民法院所作的這一司法解釋,不僅明確規定了使用權轉讓中登記行為與轉移合同的關系,認可了土地使用權登記不影響轉讓合同生效的理論,而且徹底解決了“不動產轉移登記是否屬于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有效要件”的爭議。即不動產登記不是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不動產物權轉移的要件。買賣合同的效力與物權變動的效力是相區分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的規定,登記只是一種公示的方法,房屋登記與房屋買賣合同相結合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只是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并不影響買賣合同本身的效力。否則,合同將成為沒有任何約束力而可任意撕毀的廢紙,合同秩序將無以維護。“公示的欠缺不能反射到原因行為之上而使債權合同無效,因為公示不具有對債的關系的形成力,這是各國物權法理論公認的基本原理之一。相反,‘登記得本于債權契約而強制之’,有效的債權契約是完成公示的根據。”此項原理被學者稱為物權變動與其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該原則是指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他們的成立生效應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的原則。只要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移合同依法有效,當事人雙方就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因合同一方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繼續履行,辦理過戶登記。如出賣人不能夠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基于買賣合同而要求出賣人實際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上述觀點也已為我國立法機關所采納,今年七月份公開征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第十五條即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二)關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轉讓建筑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時,未事先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是否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筆者認為,該款規定未正面規定轉讓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的建筑在劃撥土地上的房產合同無效,且事實上有批準權的政府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責,至多只是合同的效力待定,而不能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如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或者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法釋[2005]5號《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十二、十三條即作了相應的規定。當然,筆者認為,法釋[2005]5號的這種規定無疑是在司法上肯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效力性規范,而非管理性規范。從某種意義上講,筆者更認為,這是一種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對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在辦理房地產權轉移過戶時予以審批準許予否,并可視情予以行政處罰,但不應以行政強制性規范過度對私法領域中的合同自治進行強制。我國學者王涌博士曾提出過強烈批評,認為“中國民法的實踐中,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關系的,并對民法具有深刻影響的法律部門就是行政法,但是,由于計劃經濟傳統之影響,目前它對中國民法的影響在許多方面是消極的,說得嚴重一點,有些行政法規頗似粗暴的野狼,侵占著民法的領域,扭曲著民法的精神,使得民法中的許多原則在實踐中形同虛設,成為一堆具文。”故此,筆者認為,對轉讓建筑在劃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權的合同,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有效,如合同簽訂后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未予批準轉讓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不發生標的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中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即含有登記對抗主義的意思,認為雖未經登記,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綜上可見,我國諸多房地產權屬登記法律、法規、規章,是按照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制定的,所建立的制度只能滿足對土地、房屋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不能滿足不動產進入市場交易的需要,更不能滿足依據物權公示和物權交易的客觀公正原則對物權交易進行保護的需要。鑒于房屋所具有的財產價值較大和社會影響頗多的現實狀況,對房屋買賣合同不宜過多地宣告無效。否則,“合同過多地被宣告無效,還會造成契約訂立、履約以及糾紛解決費用的大量浪費;還導致人們對合同的不信任,滋長詐欺、背信者的僥幸心理。”此外,也不利于發揮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功能。前引案例中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該訟爭房屋,則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告繼續履行其合同,并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理由是:《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原、被告買賣房屋簽訂合同時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為買賣被告已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房屋,且對辦理房產、土地過戶等手續作了約定,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未取得對方同意,都不能擅自解除該合同。只是在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具有將合同指向的房產權屬變更的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為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履行自己的義務。據以研究的案例二:相某與李某買賣房屋合同糾紛案。[基本案情]2002年8月3日,李某與相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相某將自建私房一處作價14000元出賣給李某,上交所在村委的款項由李某負擔;相某將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契證交付給李某,相某協助辦理過戶,費用由李某負擔;一方如有反悔應賠償對方損失3000元。合同簽訂后,李某支付相某購房款14000元,相某交付了房屋和土地使用證、契證,但未交付房屋所有權證。同年8月14日,李某向村委會交付了“村政管理費”3000元,并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嗣后,由于相某一直未提供房屋所有權證,也未協助李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李某遂起訴至R市某區法院,要求相某交付房屋所有權證,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并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相某主張李某為城市居民,其無權購買自己的農村私房。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為無效合同。[裁判要旨]R市某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訟爭的焦點是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雖然相某提供了國辦發〔1999〕39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以下簡稱國辦發〔1999〕39號),但該通知是針對當時一些農村地區存在用地秩序混亂、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問題,特別是出現了以開發“果園”、“莊園”為名炒賣土地、非法集資的情況,所作出的政策性規定,該通知的目的在于加強對農民集體土地的轉讓管理,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李某購買相某的農村私房用于個人居住,并非炒賣獲取非法利益,且該通知不屬于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李某、相某在平等自愿協商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相某將自己的私房出賣給李某,系對其私有財產的合法處分,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行為。相某所在村委會向李某收取了管理費,實際認可了李某、相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相某主張雙方房屋買賣無效,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李某、相某在私房交易后應當共同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李某要求相某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應予支持。由于雙方未對房屋產權證的交付期限和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的期限作出明確約定,李某主張相某違約并賠償3000元,缺乏有效證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一、相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李某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二、駁回李某其他的訴訟請求。(訴訟費負擔部分略)相某不服該民事判決,向R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根據國辦發〔1999〕39號第二條“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系強制性規定,不因城市居民購買目的差異或其他因素的存在而可以變通。李某身為城市居民,其購買農村私房的行為屬于該通知中的禁止行為。雙方違反通知中的上述禁止性規定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認定該合同無效。請求依法撤銷原判,另行改判。R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房屋管理部門的登記檔案材料證實涉案房屋系相某于1995年6月份提出登記申請,同年7月份予以批準,辦理了城市私房所有權登記。雙方訟爭房屋的性質屬于城市私有房屋,并非相某所主張的農民住宅,現有法律、行政法規對此沒有禁止性規定不得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買賣房屋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該協議可以并應當履行。相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律評析]上引案例所涉糾紛雖以二審維持原判結案,但從判案理由明顯可見,二審改變了一審的判案理由,一審以李某購買相某的“農村”私房系用于個人居住,并非炒賣獲取非法利益,且國辦發〔1999〕39號通知不屬行政法規的表現形式。相某將自己的私房出賣給李某,系對其私有財產的合法處分,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應認定為有效。二審改變了一審對相某的私房性質的認定,即該房并非農村私房,而是辦理了所有權登記的城市私房,從而回避了城鎮居民能否購買農村村民房屋以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一)何為“農村村民”我國的法律條文中關于“村民”的規定五花八門,根本找不到對村民的明確界定。例如,按照憲法的規定,村民是“農村居民”;在1998年11月4日正式頒布實施的《村委會組織法》中,除了“村民”外,涉及到“村民”名稱的規定還有“(本村)村農民”、“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有選舉權的村民”、“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等。事實上,弄清村民的概念,就是要弄清“本村村民”這一概念,具備什么條件才能成為本村村民?全國人大、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選舉規程》、《村委會組織法學習讀本》中,對“本村村民”作了專門規定:“本村村民,地域性戶籍概念。專指具有農業戶籍、生活在某一村莊,并與該村莊集體財務有密切聯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實際上,多數地方法規也是以農業戶籍作為判斷村民的基本依據。由于我國的農民是與土地及其它集體財產緊密相連的,村民的經濟利益與村集體息息相關,一旦具有了本村的村民資格,就擁有了包括土地承包權、宅基地申請權、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在內的一切村民經濟權益。王禹博士認為:“所謂村民,也就是農民,但農民屬于社會學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村民是法律概念,法律上的村民概念是指具有農村戶口的公民。凡是具有本村農業戶口的,都是本村村民。”“村民資格的認定,應當從實質上加以認定,所謂實質,是指是否與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形成切身的利害關系,是否承擔了村民的義務。”從長遠發展的眼界考慮,王禹博士關于應從實質上認定村民資格的觀點無疑是具有進步意義的,但在當前形勢下,全國人大和民政部對村民范圍的界定還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也是較有利于保護祖祖輩輩生活居住在一定農村區域的村民利益的。(二)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民居民房屋合同效力的判斷近年來,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特別是毗鄰城郊的部分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外村村民、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居民房屋的日益增多,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不少已訴至人民法院。受案法院在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確認上認識不一: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主要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和國辦發〔1999〕39號中“農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規定;認定合同有效的理由主要是出于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對于相同的法律事實,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判決,這種同案不同判決的現象不但無法起到定紛止爭的作用,而且將損害司法部門的,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雖然農民村民對其依法申請審批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上建造的房屋擁有一定的所有權,但這也是一種不完善的受限制的所有權,即原則上只能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內的村民出售,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外村村民、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出售。國家政策明確禁止農民住房的買賣、抵押、流通,其目的是防止集體土地流失,保障農民的基本生存權利不受侵害。但現實中卻是農房買賣,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農房買賣禁而不止。這種隱形市場交易與法律形成了矛盾,亟需解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34號《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五)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得批準。”第(十三)款重申:“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有人認為,該種規定在文字表面含義上似乎并不能直接得出農村村民將農村私房出售給城鎮居民的合同當然無效的結論,因為其中的“他人”并未明確不包括城鎮居民,且農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申請宅基地罷了,而購買房屋的城鎮居民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極為片面和有害的,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出售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法律上并無任何障礙,但是由于農村房屋買賣的特殊性,必須考慮與土地權屬相關的法律政策(包括黨和政府部門的政策)規定,只要是非集體組織成員或者是城市居民,非經法定程序,均不得享受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房屋不是空中樓閣,而是依附于一定土地之上的,即便是可以移動的活動房屋,它也與一定范圍內的土地分不開的。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如果房屋的買賣成立,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進行轉讓,這勢必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化。農村的宅基地具有政策保障性,農民作為中國的基礎人口和弱勢群體,其經濟能力和地位明顯低于城市居民,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給宅基地供其建房居住,而限制流通也是為了防止土地流失和使農民在困苦境況下仍居有定所。新近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經本集體同意,可以將建造的住房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住房轉讓時,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第二款規定:“農戶依照前款規定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這一規定首次明確了農戶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房屋,可以轉讓給本集體內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據此,應當能夠得出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農戶住房的結論。筆者完全贊同這種規定,因為這畢竟是符合當前及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農村村民生存保障及農戶住房建造及使用宅基地的實際狀況。農地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仍將是大部分地區、大部分農民獲取收益和維持生存保障的基石。雖說憲法強調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但同時又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農村農戶的社會保障水平與城鎮居民相比還是處于較低水平的,農村土地所發揮的社會保障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否則,大刀闊斧式的土地制度及農戶住房制度改革,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是不容低估的。正如田有成先生所言:“無論立法多么神明,法律始終是有局限性,法律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滯后性是人類社會面臨的基本事實,‘有限的’法律和‘無限的事實’之間、穩定的法律和多變的現象之間、滯后的法律和超前的社會之間,這是任何一個國家所面臨的棘手問題。”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城鎮居民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購置農村宅基地,也不得購買農戶住房,相關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農戶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而不能拘泥于現行法律法規中未明確規定這類合同無效而片面地從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及鼓勵交易、物盡其用原則出發,確認合同有效。就前引案例而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認定雙方訟爭的房屋并非農村私房,而是辦理了所有權登記的城市私房,故而維持了一審判決,無疑是正確的,只是未從正面回答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合同的效力,不能說不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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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房、安居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本文是合同屋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集資房、安居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夠喜歡!集資房、安居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問題
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集資房、安居房的有限產權。
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集資房、安居房的買賣情況在實踐中出現。
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
經濟適用房的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發布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
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協議效力房屋屬于不動產,其于不動產的特殊性,買賣房屋所有權應從產權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時起轉移給買受人。依據物權變動原理,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界限只適用法律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另行約定。然而,我們應當知道,不動產權利轉移的時間界限,又因權利取得原因不同而有差異。各國民事法律將不動產權利取得原因區分為兩種:以法律行為方式取得和以法律行為之外其他方式取得。以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權利的,須將移轉權利的意思登記公示,否則不能產生取得不動產權利變動的效力。之所以規定以法律行為方式變動不動產物權需要經過登記公示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是為了保護交易第三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并鼓勵交易之實施。近年來,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不斷發展,現行居民住房由福利分房政策變為貨幣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公民間買賣私房的現象也將日益增多。因此,以法律手段規范、管理房屋買賣當事人的行為,確保房屋買賣的公平、公正、合法的進行,已成為民事法律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此,依現行有關法律和法規就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談談認識。一、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根據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立法機關頒布的《民法通則》。其一、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之規定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第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不可撤銷的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法律的后果(或按違約制裁或按繼續強制履行處理)。二、淺談房屋買賣存在的幾種類型1、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協議效力近年,農村的房地產市場逐漸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或者出租、或者售與他人。購買者中有的是本村或外村村民,有的是外來打工者,還有的則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類似的房屋買賣中產生的糾紛也較多。該類案件訴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問題即是:合同是否有效。一種意見認為,如果購房者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則應認定合同有效。另一種意見認為,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而無處分的權利,而出售住房的行為,實際上已處分了宅基地使用權,故合同應認定無效。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看待這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的效用。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規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從草案規定可看出,草案允許農村房屋出售。該草案第272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第273條: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抵押的,在實現該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由此可見,草案對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關系采地隨房走。應該說草案的規定是積極、合理并可行的。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權與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城市居民出售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法律并未設置特別的規定。城市的房改房與農村的房屋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房改房的售價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建設部規定已售公房上市應當向國家或產權單位補交一部分土地收益。國家對城市房地產二級市場持積極的開放政策。農村村民享有的住房所有權與城市居民的住房在所有權的權屬方面并無二致,如果對村民售房采限制性政策,對村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此,筆者建議,國家對村民售房也可考慮參照城市房改房上市的有關做法,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作為村民,其無償使用宅基地是基于其特定的社員身份,通過購房取得他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如果不具有社員身份,完全可以通過向土地的所有權人交納一定的費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如果是具有社員身份的人,可分為兩種情況:其已有宅基地且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可以購買他人的住房,但必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果是沒有宅基地或達不到規定的標準,可以經過報批后,無須繳納一定的土地費用。如此考慮與國家的土地政策并不矛盾,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采取嚴格的政策,而宅基地與耕地性質不同,經過合法報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著物,一般不會再恢復到耕地性質,允許農村村民出售房屋與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政策并無抵觸。因此,對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應當采用放開的政策。關于宅基地的控制應當在宅基地的申請上從嚴把關。“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議改為“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總之,筆者認為,村民出售住房的合同,如果沒有其他違法行為,以認定有效為宜。2、關于城鎮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效力這個問題是處理和解決房屋買賣糾紛首先應當解決的問題,私有房屋買賣是私有房屋所有權產生轉移、變動的重要原因,然而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房屋的買賣與一般動產的買賣有著不同的要求:1、房屋買賣合同為要件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此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從而排除了口頭形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2、對房屋買賣合同主體的限制。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此條規定明確了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尚需一定的程序。私有房屋分為農村和城鎮兩方面,其中農村私有房屋的買賣,國家并未明確規定需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辦理任何手續,但國家對于宅基地的轉讓是有規定的,例如:1985年國務院《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分配給社員的宅基地等,社員只有使用權,即不準出租、買賣和擅自轉讓,也不準在承包地、自留地上建房。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規定:由于買賣房屋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土地管理法》中也規定: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必需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這一方面不再多述。3、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司法界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否為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呢?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買賣合同是否就無效呢?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應認定為無效,因為這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筆者贊成下面一種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生效有兩種情形:一是須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這種批準、登記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將合同在規定的部門辦理批準或登記才生效。二是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本身無需批準或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屬于第二種情形,他調整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其效力并無影響。另外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中也可以看出,所有權登記手續僅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經程序,而不是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認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但不能以此來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另一方面,買賣合同是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必須證件之一,而無效合同是不能作為產權登記證件的。所以人民法院在有關的文件中所指的“買賣無效”應當理解為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在實踐中,如果將登記要件絕對化,不區分具體情況,則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和財產秩序。3、如何解決城鎮私有房屋中雙重買賣糾紛中存在的問題某商品房銷售中心或公民個人將自己的房屋首先銷售給了一方,之后又重復將該房賣給另一方,法律應當支持哪一方購房戶,這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并不少見,這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如果先購房一方已進行了產權登記,后購房方未予登記,則可依法支持前者,認定后者的購房合同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2、如前、后兩方都進行產權登記,則應根據雙方產權登記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或登記先后順序來認定各自的效力問題。3、如果前、后兩方均未辦理產權登記,前方的購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實,買賣合同依法有效成立,雖未進行登記,但根據現實中分房、買賣房屋的交易慣例,交付了鑰匙、產權證書等,即購方就可對住房進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違反禁止性的法律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后者的購房合同也應認定為有效,但由于賣方已經將合同約定的標的物轉移給他人,從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對其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4、如果前者未辦理過戶手續,后者卻辦理了過戶手續,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有侵害前者債權的惡意,或具有與銷售方惡意串通的行為,或故意采用違法的、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侵害前者的利益,即所謂的善意取得。如具有這些因素,也應認定后者的房屋買賣合同和產權登記有效,由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如不具備這些因素,則后者的產權變更登記的效力應當受到法律的維護,即不能否認已通過登記對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權,也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并保護因登記取得的權利,否則的話,產權登記的公信力難以維護。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保護后者對房屋的所有權時,會遇到一個矛盾,即前者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修繕,這樣當后者要求交付房款時,前者即使已交付,也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在經濟利益上是極不合理的,如不恢復原狀,則前者對房屋所作的裝修不一定符合后者的需要,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后者一定要求前者必須搬出,這里我們應當考慮到,前者也是有責任的,因為前者應當知道在自己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自己還沒有在法律上取得對房屋的所有權,在此情況下,他冒然對房屋進行裝修,則應承擔這種不利的風險后果,但又要考慮到在前者的購房合同未被確認無效前,不能不說前者對房屋的占有是無法律依據,筆者認為,除各方當事人依法請求返還財產或支付各種損失及各種費用外,裝修、修繕的相關費用前者也應當有權獲得補償,在必要時前者還可獲得搬出房屋的搬遷費用。四、如何解決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轉讓糾紛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如a將其所有的房屋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與b,并將房屋實際交付,但雙方未辦理房屋轉移登記,b在使用一段時間后,又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該房屋賣給c,并交付給c。上述交易活動中,對a與b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無什么岐義,但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存在如下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bc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37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雖然b與a簽訂了房屋協議,由于雙方未辦理產權過戶,a仍然是該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及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b與c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上述規定,故b與c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是無效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應是有效合同,根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的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由此從a公司與b簽訂協議并交付房屋時起,b事實上已對該房屋享有物權的職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雙方只是欠缺房屋產權轉移過戶的形式要件。b與c之間簽訂的合同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的買賣行為應受法律的保護,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在房屋買賣案件中,常常認為未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如前所述,買賣后的產權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要求,而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物權變動的要求,所以,是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影響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標的物是否轉移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當然,c為了標的物的產權有效轉移,使標的物的產權無瑕疵,尚需辦理產權過戶,但是,c不能通過與b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在實際操作中,a要通過與b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標的物過戶給b,b再通過與c的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移給c,通過這種程序,也避免了國家稅收的流失。五、拆遷戶對拆遷安置房屋進行買賣時其合同效力及相關問題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房屋買賣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此類房屋就普通商品房而言有著特殊性質,為此從物權理論出發,結合民法誠實信用原則和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履行中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普通的房屋買賣糾紛不同的是,拆遷安置房在進行交易時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土地使用權性質也有特殊性,因此在處理之際觀點紛呈,做法不一。實例一,XX年9月8日,原告華某與被告應某簽訂《賣房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即將交付的拆遷安置房一套賣給原告,房屋面積77.63平方米,總價款22.5萬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定金和預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XX年4月初,被告領取房產證和土地證后卻拒絕履行協議,至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協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庭審時,被告以雙方簽訂協議時,轉讓的房屋尚未交付,也沒有領取任何權屬證書,原、被告之間這一買賣行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一強制性法律規定,要求確認雙方買賣協議無效。實例二,原告陳某與被告汪某房屋買賣糾紛。與案例一情況相同,被告在雙方簽訂協議并收取原告預付款,原告也入住的情況下,卻拒絕履行協議,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以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未經共有權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效,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未領取權屬證書房屋(預購房屋)轉讓的效力問題要確認兩個案例中房屋買賣協議的效力,必須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首先要澄明的一個問題是,“房地產不得轉讓”不等同于“房地產不得買賣”。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轉讓”應包括簽訂合同、付款、房屋交付,過戶登記等一系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所謂“不得轉讓”應理解為上述系列行為不能徹底完成,不能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據此認為法律禁止訂立預購房(期房)轉讓合同或所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從此條的立法含義可以看出,預售商品房在取得權屬證書之前再行轉讓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明令禁止。其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規定禁止預售房再轉讓,但該法正式頒布時,卻又改為上述45條的規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預售房再轉讓予以認可的基本精神。從上述兩案來看,雙方在簽訂協議時,被告的拆遷安置房尚未建成,但這并不影響該轉讓協議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實際取得的物作為標的物訂立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態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資租賃合同、期貨交易等。當前理論界對于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已趨于統一,已認識到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做法的轉變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動產買賣未登記就主張合同無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而正確認識并區分預售房再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有與之相同的社會效果。就上述兩案而言,雙方在簽訂賣房協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雙方對買賣房屋約定明確,產權亦無其他爭議,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訴訟發生前被告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勢必會助長一種隨意悔約,違背誠信的不良社會風氣,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踐踏。誠然,當前造成一些地方房價飛漲有“惡炒樓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應的禁止期房買賣的規定,這些地方性規定或其他部門規章也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現實生活中預購房買賣的原因眾多,一味禁止預購房轉讓的立法意圖也難以得到貫徹實現。在房地產市場發展初期,禁止轉讓可能會在一定范圍內達到抑制房價的作用,但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場因素的自然調節。總之,上述案例一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標的物確定也未違反法律規定,并且被告在起訴前已經領取了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確認買賣合同的效力。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效力處理第二類案件時首先要查明被告汪某在出賣他們共有的房屋時是否屬于擅自處分,現實生活中相當多的情況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處分共有財產,具體由一人出面與買方商談,當另一方對約定的價格不滿意,這種情形則不構成無權處分,不影響已簽訂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因此,本案中即使被告汪某出賣房屋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屬擅自處分不動產行為,原告也構成善意第三人,其依據合同可獲得的利益也應予以保護,而房屋共有人之損失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侵權賠償。理由在于:1、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各國普遍實行的一項維護交易安全的民事制度,其適用對象不僅限于動產,也應包括不動產。因為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而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為善意的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則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在瑞士、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立法上也有規定。具體到本案中,因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被告房屋尚未領取權屬證書,原告也無從審查不動產共有人情況。原告取得房屋支付了當時合理的市場價格,并且已經入住該房屋,雖然這時原告尚未取得房屋的登記證明,但這也是由于被告違約,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所造成的局面,并不影響原告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地位,應當說原告在一系列過程中是善意且無過失的。2、從利益衡量角度觀之,如果以被告主張的未經共有人同意的理由確認合同無效,則會使買受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徹底落空。在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尚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若合同無效,則使這種可能性完全喪失。而我們知道,此時適用締約過失追究被告責任與正常的合同履行利益之間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則交易中大量的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將極大地降低合同制度的可信賴程度,損害市場信用。不利于市場信用機制的建立,也不符合市場經濟對交易便捷的基本要求。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拆遷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質一般情況下是國有劃撥土地,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許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基于這一規定,有觀點認為,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如未到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則買賣合同未生效。對此,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得轉移。”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并未規定合同必須在報批、登記后才生效(這與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有著顯著區別),因此,上述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后雖暫時沒有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之物權變動的目的無法實現。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實例中,雙方對買賣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都是放在合同履行過程的房屋過戶階段進行,而房管部門也是將房地產交易、房屋所有權發證審批同時進行,由受讓方繳納土地出讓金后再由房管部門批準交易并著手核發房產證。從實際操作的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準、登記手續的影響。三、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具備哪些條件?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條件:①購房者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包括房屋買賣行為,因為房屋買賣涉及的金額巨大,也很復雜,很明顯地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由他的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所以當購房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時,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買賣行為是無效的。②售房者必須有銷售房屋的權利,如果售房者為企業的話,那么在該企業的經營范圍中必須有房地產銷售這一項,因為企業法人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目前各地對商品房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如北京市對外銷的商品房實行外銷許可證,內銷的商品房實行內銷許可證,預售的商品房還要辦理預售許可證。售房單位必須辦理銷售的許可證后,才允許將商品房上市銷售。所以,如果售房者銷售的商品房未辦理有關的銷售許可證,那么售房者無權銷售商品房。(3)售房者和購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必須是雙方共同意愿的表示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是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協商的結果。購房者在選好房后,準備購買時,售房者通常要把事先起草好的房屋買賣合同交給購房者簽字。對此,購房者有權對合同中不合理的條款或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提出修改意見和增加補充協議。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目前,售賣商品房必須使用政府印制的商品房買賣示范文本,其中內容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修改、刪除和補充。(3)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國家制定的,具有強制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法規。因此購房者和售房者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比如購房者和售房者在合同中約定,購房者所應交納稅費一律免繳,該條款就違反有關的稅法,因而合同中的此項條款無效。(4)合同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因此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無效。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違反了上述四項條件,那么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不受法律的保護。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假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簡單的房屋買賣合同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房產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____市____街____巷____號的房屋棟間,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1.___________
2.___________
第四條甲方應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
第五條稅費分擔
1.甲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甲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公證費、協議公證費。
2.乙方承擔房產交易中房產局應征收乙方的交易額的____%的交易費,承擔房產交易中國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稅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的違約金。
2.甲方必須按期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否則,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違約部分房產款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單位,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本合同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方產權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____房產管理局、________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常用的房屋買賣合同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合同法》及有關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下述房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基本情況
本合同房屋座落地址________鎮林蔭路__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結構磚砭,層次一、二層沿街,間數:________樓共________間,新舊程度________成,戶內配置;電氣、給排水到戶,裝潢。
二、甲方通過轉讓取得上述房產的產權,該房產性質為商業、住宅房。有房產證(號碼為________)、土地證(號碼為_______)。現同意將上述房產轉賣給乙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見附件一。
三、價格與費用
經約定,上述房產總價格(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此價格未包括二手房交易的各種費用,具體另附件二約定,乙方________萬首付房款后,甲方開始辦理有關過戶手續。過戶之后,余款由乙方采用二手房按揭貸款的形式支付完畢。
四、付款及交房約定
雙方同意按下述方式交接:
1.在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已經辦至乙方名義下的前提下,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月之前,付清全部房款(包括二手房按揭貸款形式)。
2.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含貸款)后,將付清之次日起的租賃收益歸乙方所有,其計算為將租金按日平均計算。并將上述租賃收益與房款一并結算扣減。
五、上述房產的建筑面積按房產證發證單位核算的面積為準,如發證面積與本合同面積有誤差,本合同約定的成交價格不變。
六、其他約定
1.由甲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及土地證的過戶登記至乙方的手續各自承擔的費用按附件約定。
2.乙方支付本合同房款所需的貸款由乙方自行出面辦理,甲方協助提供所需的各種文件及證書。
3.甲方保證上述房屋的現有所有承租人已經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保證上述房屋的所有抵押權人已經同意甲方出賣上述房屋;
4.甲方承諾在乙方支付________萬元的首付款后的________日內,立即解除上述房屋(包括土地使用權)上設置的任何抵押和任何權利限制。
5.根據甲方與現有承租人簽訂的合同(見附件三),上述房屋的租賃期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依據此,乙方承諾原甲方的出租合同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到期之前不予變更。
七、保修責任
商品房的保修責任由建設部規定的法定責任單位負責,本房產開發單位是嘉善縣地方房產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乙方自行聯系處理有關保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甲方保證提供相應的用于證明開發單位和保修義務人的文書。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要求中止合同的,或者違反自己一方的義務和承諾的,或者延遲履行義務達________天的,均由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實際付款的20%支付違約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機構協調解決。
十、為確保各方履行本合同,甲方商請________為其保證人,乙方商請_________________為其保證人(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保證范圍為被保證人在本合同中的所有義務和責任,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十一、本合同經各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及其保證人各一份,其余用于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4
甲房:
乙方:
為擴建發展企業,振興經濟,奉化市裘村亞偉沖件五金廠廠房不適應當前生產發展需要特向奉化市裘村鎮賢華五金廠法人代表陳金桃商議;她愿意將奉化市裘村鎮賢華五金廠土地轉讓及房屋買賣給奉化市裘村鎮亞偉沖件五金廠法人代表王幼亞,簽署合同。
一:該土地地塊座落于奉化市裘村鎮馬頭村,四至:東奉化市特種耐火纖維廠,南奉化市寧東工程機械有限公司,西奉松公路,北奉化市金泰電器廠。
二:被轉讓土地房屋總面積,經奉化市土地勘察規劃院:奉化市裘村亞偉沖件五金廠宗地勘察測定界圖74.15-614.24面積為0.1808公頃。其中國有出讓土地面積396.70平方,(奉化市國土資源局年6月10日,權證號:奉國用第09號2991)其余都為空余雜地(1411.3平方)房屋總面積為825平方,其中國有出讓為459.85平方,權證號:奉化市字第009-440號)尚未辦證房屋面積為365.15平方。(附土地轉讓證件一份。)
三:土地和房屋總價為柒拾捌萬捌仟元整,乙方付甲方付款方式:定金陸萬捌仟元整,首付款貳拾五萬整于年4月22號付于甲方,余款部分等三證交付及雙方移交辦清后付清。
四:以上土地轉讓和房屋買賣如國家征用時,國家賠償資金為乙方所有,甲方無權享受。
五:關于尚未辦證房屋面積為365.15平方,空余雜地為1411.3平方。另有附件二份。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有份留存于中間方。
甲方:乙方:中間方:
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5
房屋部分產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人:吳世敏(簡稱甲方)
受讓人:吳世杰(簡稱乙方)
1、房屋基本信息
甲方于20__年3月21日與出賣人儋州中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儋中字2012000209),購買海南省儋州市白馬井濱海新區中南·西海岸樓盤1.2期A16棟507號(住宅C2戶型精裝修)房屋壹套,建筑面積72.8平方米,購房總價款人民幣叁拾伍萬壹仟陸佰叁拾柒元整(¥351637元)。甲方已一次性繳清房款。合同買受人和房屋備案登記人為甲方姓名,今后房地產權證人仍為甲方姓名。
2、房屋部分產權轉讓
經甲乙雙方及家人(為親屬關系)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上述信息購買的房屋產權的50%轉讓給乙方。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后,該套房屋變更為甲乙雙方共有,即甲乙雙方共同擁有該套房屋的權益,各占權益份額50%。
3、轉讓金額和付款
因甲方在購房時已一次性繳納總房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房屋轉讓費,金額人民幣壹拾捌萬元(¥180000元)。簽訂該協議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如果在接房或取得房地產權證前還需繳納購房稅費和大修基金,甲乙雙方再各自承擔50%的費用。
4、房屋產權證人變更
因購房時買受人為甲方姓名,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前,無法將房地產權證人變更為甲乙雙方共有姓名。在今后適當時候,應到房地產權證登記部門申請變更房地產權人為甲乙雙方共有姓名,如果發生稅費,乙方承擔費用。在未辦理房地產權人變更之前,房屋為甲乙雙方共有性質成立,該協議約定條款具備法定效力。
5、房屋的共同使用
在開發商正式交房以后,甲乙雙方共同接房入住。在房屋的正常使用年限
內,甲乙雙方的家人及合法繼承人均享有共同使用權。
6、房屋的戶內設施用品配置和維修
接房入住以后,甲乙雙方協商購置家具、家電和生活用品,或對房屋進行裝修改造。為達到基本入住條件,所發生的費用,均按50%分擔。在房屋的正常使用年限內,如需添置購買戶內固定生活用品、更換戶內設施、重新裝修或維修,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實施,所發生的費用均按50%分擔。
7、房屋出賣、轉讓、繼承
7.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當時當地市場價值出賣共有房屋,所得房屋價值收益,按各50%份額分配。
7.2共有房屋原則上不得將各自份額向第三方轉讓,如果一方確有特殊理由需要轉讓所屬份額的房產,必須經過對方同意,且對方為優先受讓方。轉讓房產的'價值按當時當地市場行情核定。
7.3共有房屋各自所占份額權益,可以依法繼承。繼承人在享有原甲乙方各自權益的同時,還應承擔該協議約定原甲乙方各自的義務和責任。該協議條款的約定對甲乙雙方各自的繼承人具有同等效力。
8、本協議在見證人到場見證,并經雙方當事人及親屬協商一致后簽字生效。
9、本協議共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簽訂日期: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6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房產買賣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工業國有土地廠房轉讓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簽訂的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號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
(三)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圖和房地產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為【國有】【集體所有】;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劃撥】【________】方式獲得;
(六)房屋內附屬設施狀況及室內裝飾情況(附件二);
(七)甲方轉讓房地產的相關關系(包括抵押、相鄰、租賃等其他關系)見附件五。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_______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萬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__天內,乙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分_____次付與甲方,具體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協議(附件三)乙方交付的房價款,甲方應開具收款憑證。
第三條甲方轉讓房地產時,土地使用權按下列第_____款辦理。
(一)甲方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約定受讓上述房地產,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乙方依法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限。甲方將上述房地產轉讓給乙方后,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給乙方。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應辦理】【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由【甲方】【乙方】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割。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對房屋及其裝飾、設備情況進行查驗。查驗后雙方簽訂房屋交接書,甲方將房屋交付(轉移占有)給乙方。
第五條甲方承諾,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房屋驗收交割期間,凡已納入本合同附件三的各項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應按被損壞、或被拆除的房屋裝飾及附屬設施【估價____倍】【價值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_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_______________】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除房地產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過戶決定外,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日期以___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受理該房地產轉讓過戶申請之日為準。
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上述房地產風險責任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在上述房地產【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費等其他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權利轉移】【轉移占有】后該房地產使用中所發生的費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約定支付。
第九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甲方書面催告乙方之日起的_____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視作乙方無異議。甲方可以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____%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地產交付給乙方,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款內容處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乙方書面催告甲方之日起的______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地產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交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視作甲方無異議。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的______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預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訂立的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為買賣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補充條款與正文條款不一致的,以補充條款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____________________】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市】【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各持一份。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7
甲方(出讓方)乙方(承接方)
姓名:姓名: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經甲乙雙方自愿、平等友好協商,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簽定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
合同協議如下:
甲方自愿將現于長風街體育路口西北角營業中的火鍋店轉讓給乙方,飯店名字,經雙方協商轉讓總價為人民幣不包含(三個月房租)房租為。至轉讓即日起,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乙方從年月日開始接手,從接手即日起飯店所生發任何問題與甲方無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從轉讓即日起甲方負責付清在乙方接手前的的`所有費用(包括水、電、房費),今年房租到期乙方和房東協商費用,甲方不參與。
以上幾條,甲乙雙方如有違約,違約由責任方承擔,違約金為拾萬元整。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8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有豐水源小區33號第七間門面房“變態薯店”
(含二層)、轉讓給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由乙方使用,使用期間乙方可自行轉租。
二、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使用權和設備一起轉讓給乙方所有,共計人民幣:注:(設備清單附后)
三、乙方在使用期間一切稅費均有乙方承擔。
四、協議期滿后,如需繼續使用房屋需提前一個月告知房主續簽協議,乙方如不愿繼續使用房屋也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房主,房主如不愿續租也應提前一年通知乙方。
五、甲方 天內把技術傳給乙方。轉租期內,如有他人干涉租房事宜,均由甲方負責處理有關事宜。
六、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有未盡事宜,應進行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因甲方湯偉不在家,由母親代簽本協議。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9
甲方(承租人):__________
乙方(現租人):__________
經過甲、乙雙方商議,本著平等、互惠互利、友好的原則,現就有轉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執行。
一、租賃場地:__________平方米。
二、租賃期:__________
三、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
四、甲方是在原房主(房東租賃人)同意的情況下,自愿轉租給乙方的,所以若在乙方入駐房屋時,如果原房主(房東租憑賃人)加以干涉,不允許乙方入駐,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并要求甲方給予賠償損失,并視情節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甲方轉租給乙方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將轉租房、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轉租房屋。而如果租賃期滿甲方也不能轉租給他人和收回,在條件合理、平等的情況下乙方要續租享有優先權。甲方應該同意乙方的要求。并按實際情況乙方可以自由選擇直接找原房主(房東)或甲方續約。
六、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乙方因經營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的,甲方應予以協助。
七、就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解決。
八、本合同連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過雙方簽字即具法律效力。
九、未盡事宜,由雙方商議,可另做補充協議。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10
出讓方:(甲方)
住址:
受讓方:(乙方)
住址:
鑒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股權,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公司擁有的全部股權,并且甲方轉讓其股權的要求已獲得公司股東會的批準。
鑒于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公司擁有%股權。
鑒于公司股東會也同意由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股權。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
1、甲方同意將其在公司所持股權,即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購買的股權,包括該股權項下所有的附帶權益及權利,且上述股權未設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權、抵押權及其他第三者權益或主張。
3、協議生效之后,甲方將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責任、義務。
二、股權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公司%的股權共萬元出資額,以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及金額購買上述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訂立日內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轉讓的股權。
三、甲方聲明
1、甲方保證所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轉讓其股權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權轉讓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四、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公司法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2、乙方對本次受讓甲方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的行為已得到了有權機構的批準,并對目標公司的基本狀況有所了解;
3、乙方保證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權轉讓價款的能力;
4、乙方保證在其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后將進一步促進和支持該公司的發展。
五、合同生效條件
當下述的兩項條件全部成就時,本合同始能生效。該條件為:
1、本合同已由甲、乙雙方正式簽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權力機構(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授權與批準。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或其附屬、補充條款的約定均視為該方對另一方的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該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相應損失。
2、本合同的違約金為本次股權轉讓總價款的%,損失僅指一方的直接的、實際的損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違約一方違約責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履行。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情況出現。
八、保密
任何一方對其在本合同磋商、簽訂、履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生產經營、投資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業秘密,不得向公眾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開或傳播此等商業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為目的利用此等商業秘密;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會公眾利益要求;
(3)對方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
九、爭議的解決
雙方應首先以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合同引起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爭議,則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存檔份,交有關機關備案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方:
年月日
受讓方:
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11
門面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址: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住址:
出租方(丙方):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友好協商,就下述門面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門面
1、轉讓門面位于,建筑面積平方米;
2、丙方為上述轉讓門面的所有權人和出租方。現對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轉讓上述門面承租權的行為,丙方表現同意。
3、原甲、丙雙方所簽門面租賃合同的權利與義務轉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與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門面交接完畢后,甲、丙雙方之間原門面租賃合同終止履行,權利義務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結算與支付
1、丙方與甲方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為年,即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月租金為元人民幣,現甲方剩余租期為月。門面轉讓前尚欠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等共計人民幣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全部交清。
2、門面轉讓乙方后,甲、丙雙方原門面租賃合同中所約定的租金轉由乙方根據該合同約定(指有關金額、時間、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負有支付義務。
三、門面設施、設備的歸屬
1、轉讓門面現有裝修設施在轉讓后歸乙方所有。
2、轉讓門面租賃期(含門面租賃合同續簽期限)屆滿后,該門面裝修設施的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所有。
3、乙方在接收該門面后,有權根據經營需要,在保證房屋安全使用的情況下進行再次裝修。
四、門面轉讓費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拾萬元整(¥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詳見《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債權債務的處理
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六、交接條件及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內進行門面交接,向乙方騰讓門面并交付鑰匙。門面交接時,甲方應騰空非《轉讓財物交接清單》范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門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墻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2、辦理門面交接手續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進行現場驗收,按照《轉讓財物交接清單》點驗、接收有關財物,交接完畢后,甲、乙、丙三方應共同簽署《轉讓財物交接清單》,在丙方的現場監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門面鑰匙。門面鑰匙一經交付,轉讓門面即告驗收、交付完畢。
3、轉讓門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乙方有權拒絕交接,甲方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并將視為甲方逾期交付門面,由甲方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該門面有合法承租權并有權依法轉讓,應該按時交付門面。甲方逾期交付門面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交付天數元/天;超過30
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轉讓門面時,乙方有權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和按上述約定追償違約金。
2、乙方應按時接收門面和支付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接收門面超過7天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還已支付的`門面轉讓費。乙方逾期支付門面轉讓費時,按下列方式計算違約金:逾期付款天數元/天。
3、丙方保證該轉讓門面為其合法所有,享有門面的出租權,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門面所有權、租賃權糾紛,應由丙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甲、乙雙方違約金。該違約金按下述方式計算:甲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1;乙方獲得的違約賠償=本合同約定轉讓費×2。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由合同三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環江縣勞動部門仲裁,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八、其他規定
原《門面租賃合同》和《財物交接清單》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簽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簽約時間:
簽訂地點:
附件:一、原《門面租賃合同》;
二、《財物交接清單》。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12
轉讓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頂讓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東(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于____________街(路)______號的店鋪(原為:______)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_平方米;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年租金為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租金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約定日期提前一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并且每半年定期交納租金及該合同所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水電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四、轉讓后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原有租賃合同執行)。
五、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______),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后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__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須按照轉讓費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______%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征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13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受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為了確保甲乙雙方的共同利益,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后,甲方同意將位于的煙酒店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出資人民幣大寫(小寫)給甲方作為轉讓費,甲方將煙酒店轉讓給乙方經營(包括該煙酒店原先使用的煙草專賣證、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證、貨架、煙柜、冰柜等店內所有設施設備),甲方要確保店面、上述證件及物品沒有產權糾紛和經濟糾紛,如發生產權糾紛和經濟糾紛爭議所產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將店面內庫存商品按進貨價格轉讓給乙方(過期或將要過期產品除外),甲方要確保所有轉讓商品的`質量,保證沒有假貨。
三、水電費:(水表底數為度,電表底數為度,此度數以后的費用由乙方繳納給供電部門或房東)。
四、該店鋪的營業執照、煙草專賣證、食品流通證等姓名為第三方(羅貴亮),甲方將繼續支持配合乙方與第三方(羅貴亮)配合辦理營業執照等證書,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
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火災,人生安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擔,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均與甲方無關。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14
甲方:
乙方:
根據目前駕校的實際情況,為充分提高雙方各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方將教練車學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各自守信。
一、性質:
本協議的“標”為__學教練車,從今后__學教練車產權為乙方所有。轉讓后由乙方獨立承擔一切相應的法律責任,本協議為甲、乙雙方各一份,簽字付款后生效,同時起法律效益。
二、車輛移交及甲、乙雙方責任: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規、法律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合作經營,轉讓后一切違法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都由乙方自負。
2、甲方自愿將轉讓給乙方,轉讓后乙方全年因向校方繳納場地訓練費,掛靠費用壹萬元整,后每人次再繳術科、理論費伍佰貳拾元整。乙方應全年繳納保險費、養路費等一切費用。
3、乙方如要轉出市校,變更為地方牌照方所有,甲方應協助辦理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的合同協議篇15
甲方:(出讓方)代理人:
乙方:(受讓方)代理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同意該機動車轉讓事項訂立合同。
一、甲方自愿將購置日期為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車輛類型__________,型號__________,顏色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原牌照號__________的機動車轉讓給乙方,并提供該車過戶所需的一切證件。
二、通過評估甲、乙雙方確認該機動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車輛提取后,車輛的一切好壞由乙方自負,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車輛轉讓前如果甲方的機動車被有關行政機關查封或發生權利糾紛及自行交易甲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六、車輛轉讓后未辦好過戶手續前,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肇事、罰款或其他情況均由乙方負責。
七、車輛的過戶手續由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甲方須提供一切方便,子以合作,協助乙方辦理,過戶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
八、甲、方雙方不履行上述合同條款,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支付另一方違約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備注:本合同履行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理人:代理人: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車輛轉讓協議書閱讀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車輛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方購買乙方所有的機動車一輛:車號:_____顏色:_____產地:_____型號:_____發動機號碼:__________(拓印粘貼)底盤號碼:__________(拓印粘貼)
第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車款人民幣_____萬元。
包括三部分:定金、第一筆車款和其余部分車款。
第三條:甲方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本合同生效當日付定金_____萬元,三日內再支付第一筆車款現金_____萬元;其余部分車款在該車辦理轉戶手續前全部付清。
第四條:乙方在收到甲方第一筆車款之日,應立即交付無瑕疵的車輛及隨車工具。瑕疵保證期為自車輛交付之日起一個月。并且保證他人對該車無任何權利要求。
第五條:辦理轉戶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負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第六條:乙方應交付給甲方該車的全部真實、有效的證件以及繳稅、費憑證。
第七條:乙方應保證交付前該車的維護正常,手續完整。
第八條:甲方違反本合同,定金不予退還。
第九條:乙方違反本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方(授權簽字人):乙方(授權簽字人):
住址:住址:
證件號碼:證件號碼:
年月日年月日